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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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