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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公共衛生、職業安全衛生及法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
  2.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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