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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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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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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
主管機關
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公共衛生、職業安全衛生及法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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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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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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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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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認可醫療機構補助基準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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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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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傷病通報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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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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