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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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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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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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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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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