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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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