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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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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為審職業病認有必要時,得洽請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保險人在審核職業病時,認有必要時可以洽請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資料庫中的最新條文進行釋義,並可能進一步涉及相關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症的認定參考指引。例如,在審核職業病時,保險人可以要求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以作為審核的依據之一。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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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23 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核職業病認有必要時,得洽請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