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或津貼,有求診需求時,應提供適切醫療協助;經診斷其確屬職業病者,並應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8條第一項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當為被保險人提供適切醫療協助,若經診斷確認屬於職業病,該醫療機構還應製作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例如,被保險人在認可醫療機構就診後,若被確診為職業病,醫療機構就應製作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來作為被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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