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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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