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之。
根據《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3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的服務情形和品質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該法條的目的是保障職業傷病患者的權益,提高醫療服務的品質,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裁決書或判決書可以看到,對於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的評鑑將有助於確保醫療服務的品質,保障患者的權益。這是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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