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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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