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事項。
對於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36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上述法規,認可醫療機構需遵守以下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並且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其中包括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以及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事項。 這些規定的依據在於《醫療機構兼職或全職職業醫務人員管理補助實施準則》的相關規定。例如,若認可醫療機構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的事項,依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案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認可。 以上是對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 36 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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