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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行檢查業務為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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