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7條,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如果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則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根據參考法條勞動檢查法第27條,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後應立即派員檢查,並且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根據法律,違反停工通知的規定可能會面臨罰金或監禁的處罰。 以上是根據我理解的法律條文,針對勞動檢查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說明。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責任及原因,本條前段規定施檢程序,為避免災害有繼續擴大傷害勞工之處,本條後段特賦予勞動檢查機構有停工之權。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責任及原因,本條前段規定施檢程序,為避免災害有繼續擴大傷害勞工之處,本條後段特賦予勞動檢查機構有停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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