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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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