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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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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2. 2.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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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動檢查機構所指派之檢查員即以檢查機構名義逕予先行停工,以維護勞工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0910514 修正)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所稱「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明列,檢查機構檢查員得據以作成停工處分,因事涉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動檢查機構所指派之檢查員即以檢查機構名義逕予先行停工,以維護勞工之生命、身體之安全。

(0910514 修正)

本條文所稱「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明列,檢查機構檢查員得據以作成停工處分,因事涉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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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