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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2.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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