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檢查法第7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這表示勞動檢查機構應該建立有關勞動檢查的資料,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每年公布相關的年度報告。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透明度和資訊公開,讓相關機關和團體可以取得必要的資料,並且讓公眾可以了解勞動檢查的相關情形。這樣的做法有助於提高勞動檢查的效能和公信力。 資料來源:勞動檢查法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
工廠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隨帶檢查證。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檢查機構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等要求提供其所主管之事業單位資料。 三、第二項規定有關機關、團體對檢查機構要求提供事業單位資料有協助之義務,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三項。 二、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讓各界瞭解勞動檢查機構之執行成果,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年度實施之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工廠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隨帶檢查證。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檢查機構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等要求提供其所主管之事業單位資料。 三、第二項規定有關機關、團體對檢查機構要求提供事業單位資料有協助之義務,不得拒絕。
一、新增第三項。 二、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讓各界瞭解勞動檢查機構之執行成果,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年度實施之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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