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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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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上來看,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當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換句話說,如果受檢單位無法在指定的檢驗日期接受檢驗,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提前通知要改期,否則將需要重新支付檢驗費用。 參考資料: 船舶港埠環境管理暨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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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