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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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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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律上來看,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當受檢單位於指定檢驗日期因故不能接受檢驗時,除不可抗力或事前通知改期者外,其可歸責於受檢單位者,應另行繳費檢驗。換句話說,如果受檢單位無法在指定的檢驗日期接受檢驗,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提前通知要改期,否則將需要重新支付檢驗費用。 參考資料: 船舶港埠環境管理暨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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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