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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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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若要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文件,必須在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而勞動檢查機構則應在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相關文件。 相關的參考資料為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有申請檢視或複製文件的權利,並且勞動檢查機構也有提供文件的義務。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有需要查閱之前的工作文件,可以依照該法條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請書,並在接獲申請後等待勞動檢查機構提供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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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