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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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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2. 2.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3. 3.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4. 4.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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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廠方或工人得根據事實,向主管官署舉發之。

(0240405 全文修正)

工廠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廠方或工人得根據事實,向各該主管官署舉發之。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九條對於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時之權限、方法,尚欠詳實,爰於第一項分款列明,俾利事業單位、勞動檢查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知所遵循。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事業單位、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檢查權之行使。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明定檢查員執行職務取得之照片、錄影帶等,事業單位有要求提供之權利,檢查機構有提供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廠方或工人得根據事實,向主管官署舉發之。

(0240405 全文修正)

工廠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廠方或工人得根據事實,向各該主管官署舉發之。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九條對於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時之權限、方法,尚欠詳實,爰於第一項分款列明,俾利事業單位、勞動檢查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知所遵循。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事業單位、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檢查權之行使。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明定檢查員執行職務取得之照片、錄影帶等,事業單位有要求提供之權利,檢查機構有提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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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