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範例: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這可以解釋為勞動檢查員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的依據,以進行搜索、扣押相關物件或處所。
工廠檢查員關於增進安全、杜防危險,得向廠方及工人提出意見,並應設法使兩方合作,以改進工廠之衛生及安全。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 三、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工廠檢查員關於增進安全、杜防危險,得向廠方及工人提出意見,並應設法使兩方合作,以改進工廠之衛生及安全。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 三、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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