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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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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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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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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懲戒;如涉及刑事時,並移送法院治罪。

(0820107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數量龐大,限於檢查人力,故明定必要時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有第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懲戒;如涉及刑事時,並移送法院治罪。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數量龐大,限於檢查人力,故明定必要時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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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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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