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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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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2. 2.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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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受賄或詐索之行為。   二、為變更或捏造事實之呈報。   三、洩漏工廠中工業上之秘密。   四、破壞廠方與工人之感情。   五、擅許廠方或工人之要求。   六、兼任其他公職或營業。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新增。為查察事業單位有無違反勞動法令,明定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之執行職務。   三、為防止雇主等人員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職務,爰參據警察法第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十條修正如第二項,俾利排除障礙。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受賄或詐索之行為。   二、為變更或捏造事實之呈報。   三、洩漏工廠中工業上之秘密。   四、破壞廠方與工人之感情。   五、擅許廠方或工人之要求。   六、兼任其他公職或營業。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新增。為查察事業單位有無違反勞動法令,明定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之執行職務。   三、為防止雇主等人員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職務,爰參據警察法第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十條修正如第二項,俾利排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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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