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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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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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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00131 制定)

關於工廠之安全或衛生事項,有須立時糾正者,工廠檢查員應加糾正。   工廠或工人團體,不服從前項糾正時,工廠檢查員應即報由主管官署核辦。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除職業災害檢查等事項外,勞動檢查員不得預先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以獲得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之實際狀況。

(0200131 制定)

關於工廠之安全或衛生事項,有須立時糾正者,工廠檢查員應加糾正。   工廠或工人團體,不服從前項糾正時,工廠檢查員應即報由主管官署核辦。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除職業災害檢查等事項外,勞動檢查員不得預先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以獲得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之實際狀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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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