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2條,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法條,勞動檢查員在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時,應當自行避免執行職務,不得參與檢查工作。這是為了確保檢查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例如,如果一名勞動檢查員的親屬或朋友在某家事業單位工作,那麼該檢查員就應當避免執行檢查任務,以免產生利益衝突或偏袒之虞。 參考資料來自勞動檢查法第12條本身以及相關的實際案例和法律解釋文件。
工廠如有工廠法第四十四條所定之情事時,工廠檢查員應即報告主管官署核辦。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工廠如有工廠法第四十四條所定之情事時,工廠檢查員應即報告主管官署核辦。
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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