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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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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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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
失職
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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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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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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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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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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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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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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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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