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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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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動檢查員的指派,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0條,是由勞動檢查機構根據其專長及任務的特性進行指派。這表示勞動檢查員的任務和工作領域會因其專長和勞動檢查機構的任務特性而有所差異。 範例:根據勞動檢查法第10條的規定,一位具有專業財務背景的勞動檢查員可能會被指派進行公司的財務檢查,以確保公司遵守勞動法規。這種指派是基於其專長和任務特性的需求,符合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2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為執行職務有必要時,得請當地行政官署或警察官署予以協助。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充分發揮檢查功能,並考量檢查員之專長,須由檢查機構指派合適之檢查員,就事業單位特定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採監督方式使事業單位確實辦理勞動法令事項,以執行各種不同之職務,如勞動條件、一般勞動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災害自動檢查實施等之監督、檢查,爰增訂本條。

(0200131 制定)

工廠檢查員為執行職務有必要時,得請當地行政官署或警察官署予以協助。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充分發揮檢查功能,並考量檢查員之專長,須由檢查機構指派合適之檢查員,就事業單位特定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採監督方式使事業單位確實辦理勞動法令事項,以執行各種不同之職務,如勞動條件、一般勞動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災害自動檢查實施等之監督、檢查,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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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10 條規定:「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