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 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知識、勞動檢查程序與技能等訓練。 二、術科訓練:應在指定勞動檢查員指導下實習本法規定之勞動檢查,實習檢查不得少於六十場(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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