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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 一、專業檢查訓練。 二、法規研討。 三、檢查新知研討。 四、工作專長研討。 五、檢查專長研討。 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
  2.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十小時。
  3. 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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