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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2.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合格後,得補助其所需經費。
  3. 依第一項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勞動檢查員,應遵守公務人員進修研究實習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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