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升降機之升降裝置,除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者外,應置備制動器。
-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配重之升降機,制動轉矩值須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其升降裝置最大轉矩值之一.二倍以上。 二、除前款升降機外,其他升降機制動器之制動轉矩值,須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其升降裝置最大轉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三、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能自動動作之設備。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升降裝置之制動轉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計入。但該升降裝置具有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得計入該機構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