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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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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七: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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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對
第九條
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 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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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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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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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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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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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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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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