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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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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十六 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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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
記錄
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
第十八條
之規定。
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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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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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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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1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丁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1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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