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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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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2. 2.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3. 3.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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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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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