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0 條

  1. 事業單位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2.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3. 第一項所定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十六例示施工方法變更之情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