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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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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以下稱吊升裝置等),其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捲胴等之類別│ 比 值 ││ │ ├────┬────┬────┤│ │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 A │捲胴 │ 14│ 18│ 22.4││ ├──────┼────┼────┼────┤│ │槽輪 │ 16│ 20│ 25││ ├──────┼────┼────┼────┤│ │平衡輪 │ 10│ 10│ 10│├────────┼──────┼────┼────┼────┤│ B │捲胴 │ 16│ 20│ 25││ ├──────┼────┼────┼────┤│ │槽輪 │ 18│ 22.4│ 28││ ├──────┼────┼────┼────┤│ │平衡輪 │ 10│ 10│ 10│├────────┼──────┼────┼────┼────┤│ C │捲胴 │ 18│ 22.4│ 28││ ├──────┼────┼────┼────┤│ │槽輪 │ 20│ 25│ 31.5││ ├──────┼────┼────┼────┤│ │平衡輪 │ 10│ 10│ 10│├────────┼──────┼────┼────┼────┤│ D │捲胴 │ 22.4│ 28│ 35.5││ ├──────┼────┼────┼────┤│ │槽輪 │ 25│ 31.5│ 40││ ├──────┼────┼────┼────┤│ │平衡輪 │ 10│ 10│ 10│├────────┼──────┼────┼────┼────┤│ E │捲胴 │ 28│ 35.5│ 45││ ├──────┼────┼────┼────┤│ │槽輪 │ 31.5│ 40│ 50││ ├──────┼────┼────┼────┤│ │平衡輪 │ 12.5│ 12.5│ 12.5│├────────┼──────┼────┼────┼────┤│ F │捲胴 │ 35.5│ 45│ 56││ ├──────┼────┼────┼────┤│ │槽輪 │ 40│ 50│ 63││ ├──────┼────┼────┼────┤│ │平衡輪 │ 14│ 14│ 14│├────────┴──────┴────┴────┴────┤│備註: ││1.表中之 A、B、C、D、E 及 F 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吊升裝置等││ 之等級。 ││2.表中之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1)第一組鋼索: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 (蘭式 Lang’s)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2)第二組鋼索: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 layer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 6 股 37 絲除外)或 8 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 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蘭式 Lang’s)撚法││ 者及 6 股 37 絲者。 ││(3)第三組鋼索: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2. 2.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依下式計算,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 A 對應之值: ┌ ┐ │ σB │ │ ──+4g │ D │┌┌D┐ ┐μ2 │1 ─=│││─│-9│────+9│─ d │└└d┘s ┘σB │H │ ──+4g │ │ μ1 │ └ ┘ D ┌D┐ 式中之─、│─│ 、σB、μ1、μ2、g 及 H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d └d┘s D ─: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 d ┌D┐ │─│ :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 └d┘s σB :鋼索之抗拉強度值。 μ1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 μ2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 2) H :修正係數,依附表五規定。
  3. 3.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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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29 條規定:「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以下稱吊升裝置等),其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