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臂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三、額定荷重保持一定者。
根據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5 條規定,伸臂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除非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而能防止過負荷情況: 1.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 2. 伸臂的傾斜角和長度保持一定; 3. 額定荷重保持一定。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根據該標準的規定,伸臂起重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用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例如,如果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或是伸臂的傾斜角和長度以及額定荷重保持一定,就可以不必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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