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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 W=1180 4√h CA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計。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2.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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