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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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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之危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的規定,對於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的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的桁架及伸臂起重機的水平伸臂應有相關的設備和措施。走道的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走道兩側應有堅固的扶手、中欄杆和腳趾板。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危險情形。 舉例:根據「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52條」的規定,如果架空式起重機的伸臂起重機有走道,則走道的寬度必須為四十公分以上,並應有堅固的扶手、中欄杆和腳趾板以確保工人使用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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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52 條規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