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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牛頓公分)。 Mo:反轉力矩(牛頓公分)。
  2.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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