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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吊籠之控制裝置,應有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將該吊籠之動作停止之構造。但其操作部分如分設於二處以上時,該裝置應為不能同時操作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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