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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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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4條,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若教學成績優良且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的資格標準,其所在的職業訓練機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升級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可獲得升級證書。 舉例來說,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的一項裁定,對於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的教學成績審查程序要求應該符合客觀、公平、正確的評量程序。這意味著教學成績優良的申請人應該獲得合理的審查,並在符合標準後取得升級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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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