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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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
- 2.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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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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