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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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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2. 2.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3. 3.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1 條的規定,允許參加技能競賽並取得獎項的人員,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除術科測試。這包括在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的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的人,以及在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的人。另外,也包括在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單位舉辦的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的人。這些人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以免除術科測試。 另外,第 11 條也規定了得免術科測試的人應該在獲獎日或及格日後的一定期限內參加相關職類的技能檢定。此外,免除的職類、級別和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 這項規定針對技能檢定的免試申請提出了具體的資格規定,旨在鼓勵並表揚在各種技能競賽中表現優異的人員,並允許他們在一定條件下免除部分檢定測試的要求。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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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規定:「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