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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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
- 2.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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