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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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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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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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