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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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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2. 2.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3. 3.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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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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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10 條規定:「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