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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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庇護工場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 2.庇護工場依設立計畫書置下列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 3.前二項人員得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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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