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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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
- 2.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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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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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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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