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五、行政費。 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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