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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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6條,庇護工場申請補助時,需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營運計畫書和其他指定文件。營運計畫書的內容適用第6條的規定。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這表示營運計畫書的具體內容可能因應特定的法律執行而有所釋釋或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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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