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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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補助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
-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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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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