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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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庇護工場,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準則規定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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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