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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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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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4條,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庇護工場的設立應由具有法人或事業機構資格之機構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此外,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庇護工場應提供適當的工作環境、工作機會及設備,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參與生產或勞動活動。這些規定提供了對庇護工場設立申請資格及管理要求的明確指引。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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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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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