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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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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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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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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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