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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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加強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或推廣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學分班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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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加強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或推廣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學分班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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